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喜多福茶文化平台制定如下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平台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协助组织本平台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制定本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6、对本平台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平台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9、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对进入商场、门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四、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工商商品信息备案查询数据库。

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 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存放设施,如存放架(柜)、冰箱等。

2、食品货柜实行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3、经营场所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货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4、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分类摆放。

5、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6.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

六、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1. 每周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七、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制度

1、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2、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

3、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5、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

6、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八、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九、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本平台在商城或门店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全体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单位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情况,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1、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平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金曼

组 员:姜雨珍、黄小如

2、应急处置程序

(1)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在2小时内向食药监局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2)立即抢救

单位负责人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协助医院进行调查和抢救。

(3)现场处置

单位负责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4)场地维稳

发生食物中毒后,本店的从业人员要尽力做好现场疏导、解释和安抚工作,要稳定消费者和病人情绪,确保事态可控,任何人不自行散布事故信息。无法控制的,要及时与110控制中心联系。

(5)配合调查处理

单位负责人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病人中毒情况。

3、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喜多福茶文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进行的网络食品交易,保障平台顾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平台有关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平台所有顾客用户、商家用户、社会公众及平台。

第二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三条 顾客用户、商家用户、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平台客服热线(热线电话:4009650686),对商家用户的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在进行投诉举报时,须向平台提供商家基本信息、商家用户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初步证据等资料,合理封存投诉举报所涉的食品。

第四条 接到涉嫌食品安全类的投诉举报时,平台将向投诉人了解投诉事实相关情况,收集投诉初步证据材料,进行投诉登记,并快速判断是否为食品安全投诉,如判断不是食品安全投诉的按照一般投诉流程处理,如判断为食品安全投诉的,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就投诉事实等情况向被投诉的商家用户、其他相关方核实相关情况,要求其就投诉事实进行说明或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二)平台���结合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多方核实的有关信息对投诉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判断。

(三) 对于事实情况简单、证据材料充分的投诉举报,平台将在24小时以内尽快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于事实情况复杂、证据材料不足的投诉举报,平台将在48小时以内或与投诉人协商确认的期限内尽快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如需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反馈处理结果的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平台将完整记录投诉情况、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如投诉事实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平台将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商家用户被投诉举报实施了食品安全类违规行为的,平台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将通知商家用户,商家用户应自收到平台通知之时起12小时以内向平台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据,如具备对投诉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条件的情况下,商家用户可提出对涉嫌违规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检测费由商家用户先行支付;逾期未提交证据或未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的,平台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商家用户如对平台认定其存在食品安全类违规行为并追究其相应责任的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平台违规处理通知之时起48小时以内向平台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商家用户认可平台的决定;商家用户提出申诉的,对其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商家用户应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除另有明确规定外,申诉期间对商家用户的违规处理通知不停止执行。

第六条 投诉事实成立,平台将按照平台规则对商家用户予以处理;如投诉人为平台顾客用户且投诉事实为顾客用户因在平台下单购买商家用户销售的食品而遭受损害的,顾客用户有权直接向商家用户主张赔偿,平台将予以协助,如顾客用户与商家用户无法协商一致且经平台协调后商家用户仍不予以赔偿的,平台与多方构建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将予以启动,以维护顾客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投诉人、商家用户可向平台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等聊天记录、视频、照片、录音、病历、医药费发票、快递单证、报案回执等。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平台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规则施行之前平台将在平台中予以公示以此通知商家用户,修订后的规则将于生效日起施行。

商家用户如不同意修订内容的,商家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平台;如商家用户继续使用平台的,则视为接受修订内容。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为加强喜多福茶文化平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商户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和相关管理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商户开展经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情况。

三、【定义】

1、喜多福茶文化平台:指为用户提供茶商城相关领域的综合交易服务平台。

2. 商户:入驻喜多福茶文化平台的供应商。

3、用户:指在喜多福茶文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用户提供商品、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基本内容

四、【制止行为】商户发生如下情形的,即喜多福茶文化平台有权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暂停向商户提供喜多福茶文化平台服务,同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1、商户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不同地区所需行政许资质以当地法规、规章为准)的。商户资质已过期或被吊销,商户挪用他人资质或者伪造资质的。

2、商户未在茶行业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及时更新的。

3、未登记商户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

4、商户未在网上公示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5、商户未在网上公示茶叶/茶具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6、商户生产经营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

7、商户提供虚假门店及经营场所的。

8、商户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采购信息的,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送货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等。

9、商户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

10、商户未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11、商户在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变质、污染、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霉味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使用的。

12、商户茶叶食品未与线下实体店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在即喜多福茶文化平台销售出现茶叶食品安全问题的。

13、商户提供的食品带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4、商户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15、商品存在虚假宣传问题的,如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词语,在喜多福茶文化平台上发布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以及《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情形。

16、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平台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监督部门抽检、用户投诉、平台管控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1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禁止商户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理

五、【违规处理】

1、经喜多福茶文化平台核实确认,商户出现本规范中的违法行为,喜多福茶文化平台有权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采取制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置休整改、下线、永久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2、对于商户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喜多福茶文化平台有权交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商户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申诉流程】

1、针对喜多福茶文化平台对商户的违规处理措施,如商户认为不合理的,则有权依据本规范或其他相关规范在收到违规处理之日起2日内向喜多福茶文化平台提起违规申诉,如商户2日内未进行违规申诉的,视为商户认可违规处罚。

2、为了保证申诉的有效性,提高申诉成功率,商户申诉时需按照喜多福茶文化平台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截图、链接、照片、录音、快递单凭证、报案回执等。如商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即视为申诉不成功。

3、喜多福茶文化平台在收到商户提起申诉后,将及时审核商户提交的申诉材料并反馈相应处理结果。若违规申诉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不成立、处罚措施不执行;若申诉不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成立、处罚措施将直接执行。

第四章 其他

七、【规范效力】本规范作为商户与喜多福茶文化平台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商户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本规范、双方协议及其他管理规范进行处罚。

八、【规范溯及力】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

九、【生效】本规范发布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3.建立喜多福茶文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销售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自我检查。按照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销售人员、仓库人员、收银人员、管理层人员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进货出货查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管理。

6.各个岗位负责人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指导,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8.检查中发现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然未改进的,按照喜多福茶文化管理规定处理。

9.食品销售设有专柜,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10.不合格食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是否有采购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情况,对不合格品是否按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安全食品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召回,并有记录。

11.产品标准执行情况: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12.喜多福茶文化商城应按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属性发布规范,要求运营部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3.喜多福茶文化商城发布或出售有经营许可的品牌的商品,不得发布非约定商品。